关键词
案例回放
某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采购。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。谈判当天,成交供应商确定,成交结果于次日公告,但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,理由是谈判文件已经明确,本项目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。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时,成交供应商并未支付代理费。成交结果公告两个月后,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,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,并提供书面沟通内容作为证据。财政部门调查发现,采购代理机构以成交供应商拒绝交代理费为由,没有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。
问题引出
1.供应商拒付代理费,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发成交通知书吗?2.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发成交通知书,该怎么处理?
专家点评
问题1,根据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第十八条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,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。及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,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成交供应商未交代理费为由扣押成交通知书。成交供应商不按谈判文件规定交代理费,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应得的代理费。问题2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发成交通知书是违法的。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如果给供应商造成损失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成交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索赔。财政部在第一千五百六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处理是“责令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进行整改”。各地财政部门在处理相关投诉时可以参考。
法规链接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,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,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,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、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。(作者: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董莹)